新版“1+4”政策体系图谱支持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发布时间:2019-04-17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支持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支持分园或所在区相关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服务机构通过自建、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用于保障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对纳入分园统筹或分配,用于园区企业及机构人才的公租房、公寓、趸租房、集体租赁住房等租住类住房,新筹集房源且实现配租的项目,按配租面积给予项目管理运营单位每平方米30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条 支持对象。 用于服务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人才住房的项目运营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支持条件。 (一)分园或所在区相关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服务机构和园区建设运营单位通过自建、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新筹集的人才租赁住房项目; (二)申报项目应纳入园区统筹或分配,所在园区须建立配租机制,已实现整体或部分配租入住; (三)通过改造、租赁方式筹集的住宅或人才公寓,应相对集中连片,筹集房源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四)租赁对象为园区企业职工且租金低于周边市场租金水平。 第二十二条 支持金额。 按新筹集房源实际配租面积给予项目管理运营单位每平方米30元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示范区人才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表; 3.人才租赁住房项目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4.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或通过市场评估确定申报项目租金水平的相关文件材料; 5.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单或改建验收报告; 6.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有关人才住房管理办法或规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