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1+4”政策体系图谱支持生态智慧园区建设
发布时间:2019-04-17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支持生态智慧园区建设。
支持投资建设高品质生态型、智慧型园区,促进中关村企业的技术产品服务在园区生态智慧建设项目中应用。对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10公顷或总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已编制生态智慧园区建设专项规划的园区,按照项目中采用中关村企业生态智慧技术产品和服务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生态智慧园区建设的投资建设单位。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园区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10公顷或总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已编制生态或智慧园区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
(二)
项目应根据园区生态、智慧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实施;
(三)项目建设内容应为低碳节能、绿色生态、资源利用、污染防治、智慧基础设施、智慧园区管理、智慧企业与生活服务等方向;
(四)项目采用中关村企业研发、设计、生产的生态智慧技术产品,或采用以其生态智慧技术产品为核心的集成服务;
(五)项目应于近两年内建成,完成竣工备案或达到验收条件。
第六条 支持金额。
对符合申报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照采用中关村企业生态智慧技术产品和服务投入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示范区生态智慧园区项目申报表;
3.生态智慧园区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及其专家评审意见或相关评审会议纪要等支撑材料;
4.项目中应用中关村生态智慧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合同及实际投入费用清单等支撑材料;
5.项目完工证明等支撑材料。
第五条 支持生态智慧园区建设。
支持投资建设高品质生态型、智慧型园区,促进中关村企业的技术产品服务在园区生态智慧建设项目中应用。对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10公顷或总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已编制生态智慧园区建设专项规划的园区,按照项目中采用中关村企业生态智慧技术产品和服务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生态智慧园区建设的投资建设单位。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园区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10公顷或总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已编制生态或智慧园区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
(二)
项目应根据园区生态、智慧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实施;
(三)项目建设内容应为低碳节能、绿色生态、资源利用、污染防治、智慧基础设施、智慧园区管理、智慧企业与生活服务等方向;
(四)项目采用中关村企业研发、设计、生产的生态智慧技术产品,或采用以其生态智慧技术产品为核心的集成服务;
(五)项目应于近两年内建成,完成竣工备案或达到验收条件。
第六条 支持金额。
对符合申报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照采用中关村企业生态智慧技术产品和服务投入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示范区生态智慧园区项目申报表;
3.生态智慧园区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及其专家评审意见或相关评审会议纪要等支撑材料;
4.项目中应用中关村生态智慧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合同及实际投入费用清单等支撑材料;
5.项目完工证明等支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