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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帆介绍 INTRODUCTION
新版“1+4”政策体系图谱支持首台(套)、首购产品示范应用
发布时间:2019-04-17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支持首台(套)、首购产品示范应用。   支持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企业面向重大需求及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关切的重点领域,实施示范应用项目。根据应用效果,按照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30%的比例,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保险费补贴支持。   对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保险的险种包括: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运输保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财产一切保险、职业责任保险7类险种。对已投保或续保的企业按照所投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首购产品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保险的险种包括: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运输保险、财产一切保险、职业责任保险5类险种,对已投保或续保的企业按照所投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参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的企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按照所投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责任保险、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综合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等保费8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七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的研制单位。   “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认定为“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中的装备产品。   “首购产品”是指列入“首购产品信息库”的产品。   (二)支持条件   1.示范应用项目应围绕国家和北京市重大需求及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关切的重点领域所实施,项目的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强且应用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   2.所应用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在技术、产品、装备、工艺等环节实现重大突破,且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示范应用主要领域包括:机场建设、铁路建设、公路建设、轨道交通、城市道路、能源设施、水务工程、垃圾处理、政府行政办公、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共安全、文化旅游、医疗卫生、体育项目、教育项目、养老项目等。   4.所应用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3年)。   5.所应用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应在国内或北京地区初步应用。其中,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前3台或首批次装备的示范应用;首购产品支持前3个或首批次产品的示范应用。已成熟商业化的产品不予支持。   6.示范应用项目应为按照合同规定日期完成验收的项目,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近3年内,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根据示范应用项目技术先进性、项目规模、实施成效和社会效益等,给予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研制单位资金支持。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30%,支持资金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首台(套)、首购产品示范应用项目申报书》;   (三)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购产品认定证明;   (四)示范应用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报告;   (五)国家、北京市或外省市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示范应用项目证明材料;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二十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的研制单位。   “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认定为“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中的装备产品。   “首购产品”是指列入“首购产品信息库”的产品。   (二)支持条件   1.保险补贴项目所应用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3年)。   2.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的险种包括: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运输保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财产一切保险、职业责任保险7类险种。   3.首购产品支持的险种包括: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运输保险、财产一切保险、职业责任保险5类险种。   4.企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同一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购产品可同时投保多个险种,非本细则规定的保险险种,不享受保险费补贴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研制单位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对已投保或续保的企业按照所投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首台(套)、首购产品保险补贴申报书》;   (三)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购产品认定证明;   (四)参保项目合同;   (五)保单及保险费发票;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五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医疗器械   注册人制度试点   第二十三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参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1.提交临床试验申请且已开展临床试验的药品/医疗器械研发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享受保费补贴支持。   2.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发的上市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在药品医疗器械上市销售前,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综合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享受保费补贴支持。   第二十四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参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的企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按照所投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责任保险、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综合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等保费8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保费补贴申报书》;   (三)参保项目合同;   (四)保单及保费发票;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