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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帆介绍 INTRODUCTION
新版“1+4”政策体系图谱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发布时间:2019-04-17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支持国际交流合作。   (一)支持企业与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海外顶尖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每家企业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在京或境外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非盈利性国际会议。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   (三)支持企业参加具有国际重要行业影响力的境外展览展示。对集体组织参展和企业自行参展所发生的费用分类给予支持,每个展会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国家、北京市和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国际交流任务。对承担活动实际发生的组织费用及团组差旅费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每年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支持对象与支持条件。   (一)支持对象   支持开展国际研发合作、在京或境外举办国际会议、参加境外重要展览和落实承担重点交流任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支持条件   1.支持开展国际研发合作的条件   (1)国际研发合作对象为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海外顶尖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   (2)有明确的研发合作计划书,与境外机构签订研发合作协议,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有明确约定;   (3)研发合作成果已取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相应的知识产权。   2.支持举办国际会议的条件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   (2)京内举办的国际会议规模不少于200人,其中境外嘉宾数量不少于会议规模的10%;   (3)境外举办的国际会议规模不少于100人;   (4)会议须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至少在2家以上知名媒体中公开报导或被相关媒体转载10次以上。   3.支持参加境外知名展览展示的条件   (1)参展范围符合中关村管委会重点支持参加的境外展览名录;   (2)参展企业有固定展位及产品展示;   (3)企业通过参加境外展览,对提升中关村国际影响力有积极促进作用。   4.支持落实承担重点交流任务的条件   (1)任务由国家部委、北京市部署,中关村管委会下达;   (2)任务按计划实施,取得较好成效。   第三十三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对企业开展国际研发合作在上一年度发生的场地购置或租赁费、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购置费、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家企业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举办国际会议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务组织、翻译费用、设备租赁、宣传费用以及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会议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年每家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会议所产生的门票费、注册费、赞助费等收入将在财务审计过程中从申报金额中核减。   (三)支持参加境外知名展览展示   1.对企业参加中关村管委会组织的境外展览展示,给予全额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企业参加的境外知名展览展示所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会议注册费、人员往返旅费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30%,其中人员往返旅费最高支持5000元/人,每家企业申报人数不超过2人,单个展会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落实承担重点国际交流任务发生的组织费用和团组差旅费给予实际发生费用80%的支持,每年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及北京市相关部门有明确费用支持要求的,按相关要求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均需提交: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国际创新资源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3.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开展国际研发合作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机构符合相应条件的支撑材料;   2.研发合作计划书;   3.研发合作协议复印件;   4.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5.研发合作项目的场地费、设备费等相关费用的合同及支出凭证、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举办国际会议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议场地及设备租赁、会务、翻译、宣传合同及外籍(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电子客票行程单、付款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   2.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会议收入明细表、收入末级科目余额表、会议取得相关收入的情况说明等;   3.会议完成情况报告、主要嘉宾演讲汇编、新闻报道汇编。   (四)申报参加境外重要展览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带企业标识的展位现场照片;   2.展位合同、费用支出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   (五)申报承担落实重点交流任务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任务来源相关说明材料;   2.组织费用及团组差旅费用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3.项目执行情况报告。